兴学育人

时间:2010年07月14日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天下林氏首重教育,在科举时代就有“无林不开榜”之说。历史上正式科举中,计有文状元林济孙[元至元六年(1340年)庚辰科]、林亨[元至正三年(1343年)癸未科]、林环[明永乐四年(1406年)丙戌科]、林震[明宣德五年 (1403年)庚戌科]、林大钦[明嘉靖十一年(1532年)壬辰科]、林召棠[清道光三年(1823年)癸未科]、林鸿年(清道光十六年(1836年) 丙申科]等七人;武状元林宗臣[宋乾道八年(1172年)壬辰科]、林螵[宋淳熙十一年(1184年)甲辰科]、林管[宋绍熙四年(1193年)癸丑科]、林汝浃[宋嘉定四年(1211年)辛未科]、林时中[宋咸淳七年(1271年)辛未科]、林本植(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庚子恩科]、林德镛 [清康熙六十年(1721年)辛丑科]、林天滮[清乾隆三十六年(1171年)辛卯恩科]等八人;另有文榜眼林琢、林仲虎、林公一、林海、林志、林枝春、林建鼎,文探花林玄泰、林通、林文、林一凤、林士章、林钎、林宜春等各七人,以及人数不斐的进士、举人。这些成果均源于教育,各地家族均多设书院、私塾、学堂,邀请宿儒名家任教,其后果必然是人才辈出。
  近现代林氏先贤中,有两位最重教育者,一为林启(1839—1900),字迪臣,福建闽县 (今福州)人。清光绪二年(1876年)进士,督陕西学政,后补浙江道御史。十九年任衙州知府,设义学、课蚕织,建树不凡。二十二年调杭州,尤以兴学为急务,创办求是书院(今浙江大学前身)、养正书垫(今杭州一中前身)、蚕学馆(今浙江丝绸工学院前身)。曾请林纾、林獬(白水)在求是书院分授中西文学。在教育上的成就使浙江风气一新,卒于任上,市民不许灵柩回乡,坚留于杭,并于孤山建林社以纪念之。前数年浙大校庆就以他为创校人。还有一位即为民国开国参议院议长、后作国府主席的林森。他在辛亥革命后返闽侯故里创办尚干、凤港、禄家三所小学,接着到日本东京加人中华革命党受孙中山先生委托赴美负责美州党务,曾组织航空学校,自任校长,培养了中国第一批飞行员。回国后除尽力支持烈士子女及有志青年读书外,还支持将福建乡村师范迁到尚干,并带头捐款,他返乡祭祖时也一直倡导要将“一切靡费用到教育上最好”,他任国府主席后就留下遗嘱并“手订考选留学欧美研习自然科学学生资助经费办法”,捐廉助学,另还留言将遗产拍卖作为创办尚干职业学校的基金。他倡导教育培养人才很有现实意义。其遗嘱颇有参考价值。特录如下:

手订考选留学欧美研习
自然科学学生资助经费办法

  (因原文中有“身后之嘱托”语,当时亦名第二遗嘱,系民国二十八年立,在公逝世前四年。)
  语云:人生七十古来稀。森今七十有二矣,身后之嘱托,不能不预为之计。吾国自然科学人才之消乏,今昔同感,陶冶补充,刻不容缓。兹谨遵总理迎头赶上之遗训,将所存国家银行国币五十万元,拨为基金,以其每年利息,专作考选留学欧美研习自然科学学生固定经费,并手自订定办法二十四条,嘱由能表同情於斯举者,恪守此方针而办理之。百年树人,是实始基,尚其共循此旨,矢守弗渝,用垂久远,而利国家,有厚望焉。创办人林森手订、见证人魏怀、见证人许静芝。林森遗嘱。

附考选留学欧美研习
自然科学学生资助经费办法

  第一条兹因鉴於吾国自然科学之亟待提倡,特捐国币五十万元,为永久基金,存入国家银行内,不得动支,专以其息金拨作资助考取留学欧美研习自然科学学生经费之用。
  第二条经费之管理事项,设基金保管委员会办理之。其职权专为负责保管基金及其息金,并核付考取留学欧美研习自然科学学生之学费、治装费、川资暨本会集会经费,而登记公告之。
  第三条基金保管委员会设委员三人,由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委派一人,基金创办人於同志中及家族中各推定一人组织之,纯尽义务,不支薪津。
  第四条本基金每年所得之息金,只用於下列各项:(一)留学生出国时核定应给之治装费。(二)留学生核定应给之往返川资。(三)留学生核定应给之留学费。(四)基金保管委员会核定应支之集会费。
  ……
  第十八条此项留学生之考选,以逐年不断举行为原则,由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主持办理,基金保管委员会应有一人被聘为监试员。
  第十九条考取学生之名额,应由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计算当年所得息金足敷若干人之留学经费及川资、治装费,预为适当之决定,免生溢额缺费等情事。
  第二十条.考试日期、地点及考试科目、录取名额,经最高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应於试期前三个月登报公告,俾远所有志投考者得以周知。
  第二十一条业经录取之学生,应由最高教育行政机关饬缴志愿书两份,自述其志趣;又报告表两份,填明姓名、别号、籍贯、年龄、性别、学历、经历、家庭状况,附黏四寸半身像片及印监式样,并由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加填考取名次、各科考分及身体健康状况,以一份存档,另一份转送基金保管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毕业归国后,应一面呈报最高教育行政机关,一面函知基金保管委员会,以备编印同学录。
  第二十三条此项毕业回国之学生,逐渐增多至足十人时,应由该生等会同组织同学会,公推人加入基金保管委员会为委员,增至二十人时推二人,至三十人时推三人,以下类推。其馀未被推定为基金保管委员会委员之毕业学生,亦得於基金保管委员会开会时列席,合力维持此项基金及资送留学生办法,并监察本会收付帐目,俾垂义远。但此种被推之委员及列席同学,因开会所需之旅费等项,应由同学会或其个人自行负担,基金保管委员会不负招待之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基金创办人手订之次年起施行。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信息来源:福建林氏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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